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制作大型露天宗教景观的许可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18日 来源: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浏览量:1362次
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制作其他形式的大型露天宗教景观,应当由有关宗教团体向设区的市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意见,拟同意的,报省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制作大型露天宗教景观的许可
审批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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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制作大型露天宗教景观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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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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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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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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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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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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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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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窗口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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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省府行政中心2号楼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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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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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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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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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053873(浙江省民宗委宗教一处)
87055252(浙江省民宗委宗教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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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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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051512(浙江省民宗委人事教育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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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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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 2006年3月29日)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制作其他形式的大型露天宗教景观,应当由有关宗教团体向设区的市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意见,拟同意的,报省宗教事务部门审批。省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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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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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宗教在当地有悠久的历史,信教群众众多;
2、当地信教群众有强烈要求,并征得当地居民的同意;
3、拟修建、制作的景观符合该宗教教义教规的要求;
4、有必要的建设资金,其来源为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自筹,政府、企业以及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修建、制作大型露天宗教景观投资;
5、保证所得收益用于符合该宗教团体或该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的活动以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6、符合有关建设规划要求;
7、布局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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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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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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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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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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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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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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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宗教在拟建景观所在的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历史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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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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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宗教在拟建景观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信教群众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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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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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拟建景观所在的乡镇(街道)范围内居民意见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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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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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当地建设规划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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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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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预算及资金来源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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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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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设计方案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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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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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宗教的省级宗教团体出具的关于景观符合教义教规要求的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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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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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所得收益用于符合该宗教团体或者该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的活动以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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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的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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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拟修建、制作大型露天宗教景观的有关宗教团体向设区的市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2、设区的市宗教事务部门对拟同意的,报省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3、省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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