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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活动场所设立登记证(含扩、翻建)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06日 来源: 县民宗局 浏览量:1359次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登记证(含扩、翻建)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登记证(含扩、翻建)

 
承办机构
苍南县民族宗教局
办事依据 1.浙人大〔1997〕79号《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7、18条; 2.国务院宗事局《宗教活动场所 登记办法》第2条。
办理条件
1.有固定的处所和名称; 2.有经常参加宗教活动的信教公民; 3.有信教公民组成的管理组 织; 4.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各宗教规定的人员; 5.有管理规章; 6.有合法的经济收入。
须带材料
一、宗教活动场所设立登记:1、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书;2、该场所的资料和证件;3、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的意见。二、扩翻建:1、向当地政府申请,当地政府初审同意;2、向县民宗局正式报告。(提供依据)
办理程序
一、新建、重建:1、受理; 2、审核上报。二、扩建、翻建:1、受理; 2、上报县政府批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办理地址  
联系电话  
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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