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活动场所设立登记证(含扩、翻建)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06日 来源: 县民宗局 浏览量:1359次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登记证(含扩、翻建)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登记证(含扩、翻建)
承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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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民族宗教局 |
办事依据 |
1.浙人大〔1997〕79号《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7、18条; 2.国务院宗事局《宗教活动场所 登记办法》第2条。 |
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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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固定的处所和名称; 2.有经常参加宗教活动的信教公民; 3.有信教公民组成的管理组 织; 4.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各宗教规定的人员; 5.有管理规章; 6.有合法的经济收入。 |
须带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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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教活动场所设立登记:1、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书;2、该场所的资料和证件;3、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的意见。二、扩翻建:1、向当地政府申请,当地政府初审同意;2、向县民宗局正式报告。(提供依据) |
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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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建、重建:1、受理; 2、审核上报。二、扩建、翻建:1、受理; 2、上报县政府批准。 |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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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办理时限 |
15工作日 |
办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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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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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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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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