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道教协会全真慈善基金章程
发布时间:2014年01月10日 来源: 县道协办 浏览量:2812次
苍南县道教协会全真慈善基金。会址:苍南县龙港镇金龙街80号金龙道观内,电话:64208404。 本会宗旨:筹集慈善资金,开展救助工作,扶助弱势群体,促进公共福利事业的发展,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苍南县道教协会全真慈善基金章程
(2013年1月6日苍南县道教协会全真基金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苍南县道教协会全真慈善基金。会址:苍南县龙港镇金龙街80号金龙道观内,电话:64208404。
第二条 本会性质:由国内外热心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企事业单位、慈善组织和有关团体自愿结成的全县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筹集慈善资金,开展救助工作,扶助弱势群体,促进公共福利事业的发展,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第四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接受苍南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和团结社会各界力量,多渠道、多形式筹集慈善资金。
(1)接受国内外各种机构、企业和个人的现金及实物捐赠。
(2)组织举办义演、义卖等社会活动。
(3)建立符合本会宗旨的基金。
(4)其它合法方式的筹资。
(二)按照本会的宗旨的捐赠者意愿,举办各类慈善事业;资助慈善公益事业;开展安老助孤、扶贫济困、助医助学等社会救助和赈灾工作。
(三)开展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慈善交流活动,为在县内举办慈善事业的海外人士和机构提供服务,帮助他们策划和实施在苍南的慈善救助项目。
(四)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社会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活动。
(五)组织编印有关慈善事业方面的书刊、资料、介绍国内外有关社会慈善事业的理论、方法、经验。
(六)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见和要求,为政府制订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和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设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热心慈善事业并对慈善事业有贡献的企事业单位、从事慈善服务的法人团体及机构,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自愿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届理事会批准,可成为团体会员。
热心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企业家、社会工作者和专家学者,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经本人申请,当届理事会批准,可成为个人会员。
以上规定同时适用于海外华侨和港澳台地区的社会各界人士、慈善机构、华人团体等组织。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
(3)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4)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书刊、资料和信息。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4)按照本会的宗旨,为苍南县慈善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九条 会员不履行义务时,本会有权劝其退会或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
(1)制订、通过和修改本会章程和资金管理办法。
(2)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基本任务。
(3)审议和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4)决定本会的终止事项。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决定本会机构设立和编制。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聘请顾问。
(9)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10)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1)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珠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十四条第(1、)(2)、(3)、(4)、(5)、(6)、(7)、(8)、(9)、(10)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之分二以上常务事理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能胜任本会的管理工作。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务。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名誉理事长、名誉副理事长、顾问若干名;理事长一名,常务副理事长若干名、副理事长若干名;专职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工作,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主持理事会的工作;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主持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设若干办事机构,处理日常事务。
第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权利;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理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4)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本会在各道观有条件的可设分组,为本会分支机构,在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各道观分组按照《苍南县道教协会全真慈善基金工作规则》开展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1)国内外社会各界的捐赠与赞助。
(2)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的资助。
(3)举办义演、义卖等慈善活动的收入。
(4)孳息。
(5)本会的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用途:
(1)举办或资助各类慈善事业和公益事业。
(2)开展社会救助,帮助社会上困难的家庭和个人。
(3)开展国内外慈善活动的费用。
(4)聘用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及办公费用。
(5)符合本会宗旨的其它费用。
第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的管理成本不得超出当年总支出的7%。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议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调职的,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审计,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审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提请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守后15天内,经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由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苍南县民宗局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县民宗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宜。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苍南县道教协会全真慈善基金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实行。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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