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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教宫观方丈住持任职离职办法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18日 来源: 国家宗教局 浏览量:1302次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教教制建设,促进宫观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中国道教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方丈、住持是指道教宫观执事的最高教职称谓,全真派称方丈,正一派称住持。

 道教宫观方丈住持任职离职办法 

(2007年9月20日中国道教协会第七届二次 理事会通过,2008年3月4日公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教教制建设,促进宫观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中国道教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方丈、住持是指道教宫观执事的最高教职称谓,全真派称方丈,正一派称住持。 
第三条 方丈、住持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爱国爱教,遵纪守法; 
(二)品行端正,戒行精严,办事公道,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 
(三)熟悉道教经典,具有较高的道教素养; 
(四)出家、入道十五年以上; 
(五)方丈须受满初真、中极、天仙三坛大戒,住持须经授箓、领受法职、盟证道位。 
第四条 方丈、住持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开展教务活动,主持宫观事务; 
(二)弘扬道法,纯正道风,引导道教徒提高自身素质; 
(三)贯彻执行宫观规章制度,加强宫观管理,搞好宫观自养; 
(四)负责保护好宫观文物和建筑设施,维护宫观周围环境; 
(五)依法维护常住和宫观的合法权益; 
(六)引导宫观积极从事公益慈善事业,弘扬道教优良传统和优秀文化。 
第五条 宫观礼请方丈、住持应坚持民主协商、选贤任能的原则,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该宫观管理委员会提出人选,提交常住民主评议; 
(二)人选经常住民主评议获半数以上赞成的,由宫观管理委员会报所在地道教协会; 
(三)所在地道教协会审核同意后,在该宫观张榜公示15日; 
(四)公示期满未发现重大问题的,由所在地道教协会征得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同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未成立道教协会的征得中国道教协会同意)后,由该宫观报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完成备案程序后,方可举行升座仪式。 
第七条 方丈、住持经民主推选可担任所在宫观管理委员会主任。 
第八条 方丈、住持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 方丈、住持一般不得兼任其他宫观的方丈、住持。 
第十条 方丈、住持因年老体弱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可提前退居。 
第十一条 方丈、住持离职,经所在地道教协会审核并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意见后,报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注销备案。 
第十二条 方丈、住持正常离职或者提前退居后,由所在宫观或当地道教协会妥善安排。 
第十三条 方丈、住持受宫观管理委员会、常住、所在地道教协会和当地信教群众的监督。方丈、住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道教协会给予劝诫、暂停职务的惩处: 
(一)违反道教规戒的; 
(二)独断专行、拉帮结派、破坏常住团结的; 
(三)违反财务管理制度,侵吞或者肆意挥霍宫观财产的; 
(四)未按《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 
(五)在信教群众中散布不利于社会和谐和稳定言论的; 
(六)违反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 
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职务的惩处。惩处决定由所在地道教协会提出,征得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同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未成立道教协会的,征得中国道教协会同意)后,由宫观管理委员会主持提交常住民主评议,获半数以上通过后,报原备案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注销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道教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05年6月24日中国道教协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修订的《关于道教宫观方丈住持任职离职的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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